1 原企業(yè)更名申請報告,如原企業(yè)注銷的,應提供原企業(yè)注銷相關證明;
2 更名原因的詳細說明;
3 新企業(yè)的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;
4 原企業(yè)所在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出具的證明;
5 原企業(yè)所有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(原件)。
6 補證
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遺失后,其持有者應在登記有效期內向農藥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,說明遺失的原因,提交相關證明材料,經省級農藥登記機構證明后方可申請辦理補證手續(xù)。
12.3 登記資料裝訂要求
12.3.1 提交的申請表、摘要資料、標簽、說明書(視需要)應使用中文,其它資料可使用中文或英文。對提交英文資料的,應同時在該項資料前附相應主要內容的中文摘要資料,并且申請者應對摘要資料的內容負責。建議中文使用仿宋3號字,英文使用12號字。
12.3.2 登記資料(含補充資料)應編排目錄和頁碼,如使用代號應簡單明了,容易查找,資料編排順序如下:
12.3.2.1 封面
12.3.2.2 目錄
12.3.2.3 資料真實性聲明
12.3.2.4 省級農藥檢定機構的初審意見(境外申請單位可不提供);
12.3.2.5 申請表(按登記審批機構提供的樣張?zhí)顚懀?/span>
12.3.2.6 產品摘要資料;
12.3.2.7 產品化學或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、全分析報告、質量檢測報告等;
12.3.2.8 毒理學試驗報告、中毒急救措施等;
12.3.2.9 室內生物活性測定、配方篩選、田間藥效和田間示范試驗報告等;
12.3.2.10 殘留試驗報告;
12.3.2.11 環(huán)境試驗報告;
12.3.2.12 相同產品證明材料(對相同產品)
12.3.2.13 技術鑒定資料和有關證明材料(必要時);
12.3.2.14 標簽、說明書;
12.3.2.15 制劑所用的原藥來源和登記情況(由提供原藥的單位出具);
12.3.2.16 產品的生產工藝、質量保障體系、設備及環(huán)保設施建設情況等;
12.3.2.17 其它:包括企業(yè)簡介、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產品專利、商標說明等。
12.3.3 登記資料一律使用70克以上的白色A4紙,除簽名外,所有內容均應打印。
12.3.4 登記資料應按上述順序牢固裝訂,如資料過多,可分冊裝訂。
12.3.5 要求提交2份完整的登記資料,1份應是原件,1份可以是復印件,2份資料必須完全一致。